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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11-1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秉承“勤奋 求实 发掘 创新”校训,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中医药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原《湖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因身心状况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在2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修业年限以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在此基础上可推迟完成学业。凡在基本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一般允许延长1-2年在校学习时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专业基本学制加两年,学生留级、休学时间记入学生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和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记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七条 因留级、重修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费。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课程学习成绩,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方可获得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档案。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综合评定,医学生的毕业实习成绩由实习单位进行毕业实习考核后给予评定,其他学生实习成绩由实习单位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给予综合评定。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闭卷笔试为主;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应当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根据实践课时所占比例与笔试成绩合并计算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条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予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可申请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考试。

第十一条 学生因生理缺陷不宜同步跟班上体育课者,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医院和体育健康学院审核同意,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适宜的体育教学项目的学习和锻炼,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安排补考,必须重选或另选。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劳动教育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湖北中医药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实施,计入学业成绩。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四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后,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完成学期注册手续后,取得选课资格。未办理注册手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一周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应当提供校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因其他特殊原因缓考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出缓考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改换专业的;

(二)尚未实行新高考改革省份的生源由招生录取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三)由上级部门批准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或政策资助的专业班级不允许转专业;

(四)由外国语中学推荐报送录取专业转入非外语类专业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六)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转专业后的学生,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读的必修课必须补修,其它多出的课程学分,经审核后可计入选修类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湖北中医药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中医校〔202188号)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入和本校学校同意,按湖北省教育厅转学要求办理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一学期内超过六周者;

(二)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六周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除不可抗拒等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应当在期末考试前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在校参与任何教学活动。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本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学生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若有违纪行为的,按《湖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后1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按编入年级专业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休学期间政治表现进行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三次达三级预警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从学校发文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学校根据退学学生申请,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学生退学文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具备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体育课程学分或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的;

(二)未修满劳动教育、美育、公共选修课学分及第二课堂素质拓展学分的;

(三)达到学校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仍达不到毕业条件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应结业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返校申请考试、重修、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补实习,返校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重修申请时间为6月和12月,补作毕业论文和补实习申请时间为4月,不申请者视为放弃。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没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严格比照录取信息、学生档案、国家人口库、图像比对等进行审核修改。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高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学历证书(含学历证明书)的颁发和电子注册,借助学信网平台“监测预警-人像比对”、“监测预警-全库查询”工具,将学生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一一进行人像比对,对于人像比对不一致、无学籍、空挂学籍或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不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者资格或者学籍的,应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91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