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强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评定。
第三条 评定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文明素养;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
(三)学习勤奋,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期评奖资格:
(一)学期内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二)学期内受学校违纪处分者;
(三)学期内使用违规使用电器,私接乱拉电源线等,经批评教育未改正或引发火情火灾者。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占全班总人数的30%;并从奖学金获得者中评出一等奖学金5%、每人获奖学金600元,二等奖学金15%、每人获奖学金500元,三等奖学金80%、每人获奖学金300元。
第四章 计分细则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测评计分项目包含本学期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加分、日常管理减分:
(一)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课程加权 = ∑(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
平均成绩 ∑课程学分
注:课程考核成绩包含本学期体育成绩,无体育课程不计分;
(二)综合素质加分量表见附表1;
(三)日常管理减分量表见附表2;
(四)综合素质加分、日常管理减分的分值超过10分的,以10分计算;
(五)总得分=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加分-日常管理减分。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布置,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每学期评定一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至四周进行。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根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和学生工作部、学院下达的综合素质加分、日常管理减分结果组织测评计分,依据总得分结果高低排名和奖学金评定比例确定获奖名单,填写《学生奖学金评定登记表》(附表3)上报各学院初审、公示。
第十一条 各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金管理系统,并将各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于规定日期前交于学生工作部。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对学院报送结果进行复查、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上卡。
第十三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结束后,申请并通过学校教务部门转专业考核的,当学期学校奖学金评定在原班级参评。
第十四条 因退伍、转专业等原因造成部分课程免修或补修等情况的学生,当学期学校奖学金评定以实际考试科目最终成绩为准。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以总评成绩参评奖学金,总评成绩计算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中医药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医校字〔2016〕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