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进步;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群众基础良好;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各科成绩平均7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0分,当年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
(五)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在学生中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及评定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政策、申请办法及评定程序。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在当年省教育厅划分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综合平衡后,将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推荐。
学院推荐程序:各班级召开全体成员班会在已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学中进行民主投票推荐,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审核,按限额等额向所在学院推荐。学院成立有学生代表、辅导员代表参加的本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定小组,召开评定会议审核各班级推荐名单,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全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准到位后,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湖北中医药大学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在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年中,获奖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学习成绩大幅下降,不恰当消费等行为时,学校有权取消该生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追回其所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鄂财教发[2007]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各班级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医校字〔2012〕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