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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1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 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及湖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即研究生基本生活补助)用于资助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和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工部、研究生处、财务处、校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度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奖助学金指标,按各学院研究生人数,同时考虑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分配奖助学金指标。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获奖指标分别计算。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副院长、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细则及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奖励及资助标准以财政厅和教育厅当年下拨的资金为准。

第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奖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严格遵守科学道德规范,学术作风严谨,富有创新精神。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且研究生因培养类别不同、各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而有所侧重,各学院在制定评定细则时应予充分考虑并予适当调整。

(一)学习成绩包括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各种考试、考查及考核成绩;

(二)科研能力评价包括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科研奖项,发明专利等。

(三)参加全国性科技、文化活动成绩优异;

(四)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及科研能力评价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制定评价标准;

(五)所有科研成果必须是以湖北中医药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署名原则上排名第一;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发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奖助学金资格。

(一)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选学年内,各种考试、考查及考核不合格者;

(三)违反《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者;

(四)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经导师推荐,本人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表格和研究生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学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如数上报学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在研究生奖助学金批准到位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将按月发放给获助学生的银行卡中,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时起,取消原研究生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奖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奖助学金,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得发放,已向不符合条件研究生发放的国家奖助学金,要及时追回。

第十四条 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和享受奖助学金的学年中,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助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对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及本学院学科特点制定的评定细则,须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有关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