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要求,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处理工作,结合《湖北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升本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做到客观、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范围和机构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处理决定;
(三)取消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资格的处理决定;
(四)其他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处、校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担任。临时委员由一名教师代表和一名学生代表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 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 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十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处理决定之后6个月。
第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的复印件或原决定书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学号、住所、电话、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四) 申诉人签名;
(五) 申诉的日期。
(六) 申诉人签名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人学校或家庭邮寄地址、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若在申诉期间内,变更送达地址的,申诉人必须重新书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否则,申诉人承担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申诉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当面递交申诉书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代为提交人应当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与申诉人关系、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诉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诉材料补充齐全之后,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诉,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 超出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的;
(二) 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 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四) 申诉撤回或者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五) 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的;
(六) 应补充申诉材料逾期不补充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复查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为召集人,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小组。申诉处理小组依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指定申诉案件进行调查评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小组成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进行复查:
(一) 提取原处理或处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或处分予以复查;
(二) 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 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 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 申诉处理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六) 重大疑难的申诉,由申诉处理小组召集人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参会委员应该是单数。应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参加的委员签名。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单位或部门的名称及其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申诉事项、理由、要求;
(四)复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七)盖章(湖北中医药大学印章)。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对不予受理或者在申诉复查期满未作出复查结论的,申诉人可以在《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或者申诉复查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由申诉人所在院系送达。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达,本人签收;留置送达、由四名见证人签字证明;邮寄送达、按送达地址确认书指定地址邮寄;公告送达,在学工处网站或者校内布告栏内公告六十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