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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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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6-04-14    作者:     来源:     点击:

序   言

湖北中医药大学的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湖北中医学院, 2003年湖北中医学院与原湖北药检高等专科学校合并,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湖北中医药大学。学校以建设有特色高水平教学研究型中医药大学为办学目标,以“传承与创新并重、科学与人文相融”为办学理念,以“特色立校、质量兴校、人才强校”为发展战略,确立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多个相关学科为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格局,努力培养高素质中医药及相关专业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中医药大学。英文全称:HuBe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HBUCM。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黄家湖校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昙华林校区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特1号。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经费和办学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第二章  教育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七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结合中医药高等教育特点,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中医药及相关专业人才。

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依法在国(境)内外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各种层次的成人继续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校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科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发展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构建以中医中药学科为主干,多个相关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九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不断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与现代院校教育相结合的中医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探索适应经济社会人才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以教师为主体的员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升师资队伍的教科研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按学位条例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学校可向为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等荣誉称号。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学校围绕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的办学宗旨,针对中医药发展的重要理论、技术方法以及临床实践等问题,开展传承研究。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科研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医教研协调发展,鼓励协同创新,大力推进中医临床与预防保健、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药新产品研发等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技术推广,根据自身条件为中医药服务社会和地方经济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七条  学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中医药文化的创新研究,推动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建设,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促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知识和文化的国际传播,促进中医药国际化。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学校党委和校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章等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湖北中医药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学校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按照其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共湖北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纪律检查机关,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全校的反腐败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对学校党风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四)受理学校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依据其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校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方案,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教学科研成果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三)审查评定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五)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按学科门类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连任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须达到或超过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审议、评定和决策咨询,受理与教学有关的争议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具体指导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三)审议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

(四)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项目;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点建设和学位工作的指导、审议、评定和决策咨询,受理与学位有关的争议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二)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专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分委会),专业分委会人员组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保持同步。专业分委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仲裁和审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二)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进行综合评价。

(三)按规定权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定评审结果,写出评审意见。

(四)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被评审人进行复议。

第三十八条 校院学术组织制定各自章程和工作细则,明确工作职责、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群团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代会的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修改教代会的有关条例,监督该条例的实施执行;

(三)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四)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八)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九)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十)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教代会代表总数应不少于在职教职工总数的12%。其中教师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教师、青年教师和工人。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工会指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省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并监督章程实施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三)向学校提交会议议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四章  学院与直属、附属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置学院(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明确界定学校与学院的管理权限与职责,调整确立学校与学院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奖励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系)设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

(四)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五)按照学校规定建立健全内设机构;

(六)按照学校规定负责学院(系)人事聘任和管理;

(七)负责内部事务、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本院(系)社会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四十八条  学院(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学院(系)事务管理的决策与执行,通过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五十条  学院(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学院(系)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  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级学术组织及学院(系)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院(系)根据发展需要,经学校审核批准,设置与调整无行政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实体,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的管理与运行。

第五十四条  附属医院及其它教学基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是学校履行教育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和附属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契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师德建设,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和工作需求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

(三)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按业绩和贡献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对学校事业发展及有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学校建立维护教职员工权利和教职员工履行义务的机制,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科研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学科研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制度;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理事会、校友会、基金会

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校理事会由以下方面代表组成: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

(三)捐助、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募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其前身及各个时期)学习或曾在学校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名誉职衔及学校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对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校友应维护学校声誉,并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支持。学校以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学校主动咨询、征求校友对学校重大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议,积极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有关情况。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湖北中医药大学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并通过校友分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英文译名:Hube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英文缩写:HUCMEDF。

第七十二条  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是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七十三条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基金理事会是基金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主要通过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增强自身筹资能力。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经管理体制和“逐级授权、分级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财经管理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保证财经管理规范透明、运转有序,提高财经管理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实际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校训为:“勤奋求实、发掘创新”。

第八十条  学校的校徽为:1.图案外形:整体为圆形图案,分外圈和内圈。外圈部分为中英文校名,上为中文校名,下为英文校名;内圈部分为方型主体建筑图案。2.图案内容:外圈上部为中文校名,外圈下部为英文校名。内圈为校大门和图书馆正立面图案,下有“1958”字样,代表湖北中医药大学创建年份。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校旗:旗面为红色,图案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旗面正中为湖北中医药大学中文及英文校名,左上角为校徽。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校歌为:《湖北中医药大学校歌》。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11月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全)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五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