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校字〔2016〕107号
关于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
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处、室、直属单位:
《湖北中医药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中医药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湖 北 中 医药 大 学
2016年6月6日
附件
湖北中医药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确保收费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种代收费的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学校代提供服务单位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学校应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及其他途径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四条 学校收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学校收费实行收费报备管理制度,实施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及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收费项目报备手续,并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收费。
第二章 收费管理机构及管理职权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审核、收取、检查、年审等实施管理与监督,同时对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等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暂不具备条件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的收费项目,经学校批准,可由财务处委托相关部门代收。
第八条 学校所有收费事务要由财务处或财务处委托的部门收取,代收款项必须及时上缴财务处(代收款项上缴时间、方式在委托书中明确)。任何部门或个人没有财务处委托不得收费。
第三章 收费立项审批及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范围内所有收费必须事前向财务处申报,并填写《湖北中医药大学收费立项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申报时各部门需附上相关的收费成本测算论证材料等。经财务处初审,分管财务校长、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财务处报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相关手续。
第十条 新增、减少、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已获批准的收费项目,其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须报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委托收费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到财务处申领、使用和核销票据。
第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之间、不同经费项目之间的有偿服务收费,应采取内部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第四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的管理
一、相关部门在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中的职责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如下:
(一)学生工作处
1、做好学费、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2、严格审核学生缓交或减免学费的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及校长批准后,交财务处及各院(系)执行。
(二)财务处
1、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
2、通过委托银行划扣等方式收取有关费用,根据银行划扣信息打印收费收据,及时发放至各院(系),并将所收取的各类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及时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3、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院(系)通报学生的缴费情况,提供欠费明细资料。
(三)招生与教学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
1、招生管理部门在对外发布相关收费信息之前,应与财务处书面沟通,确认收费标准;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专业等相关信息。
2、教学管理部门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的姓名、学号、所属院(系)、专业等相关信息;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保证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严格执行国家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等有关规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费、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四)各院(系)
1、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及时缴费求学的责任感。
2、各院(系)须将学生收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将各班级收费工作落实到人,由专人负责学生收费的领导、组织和欠费催缴工作。
3、执行国家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4、严格审核学生缓交或减免学费的申请,并报学工处审批。
5、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了解每一个欠费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对已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应做好欠费跟踪追缴工作。
6、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已缴费学生的收据发放和登记备案工作,并提醒学生妥善保管收据,以便核查。
(五)后勤管理处
1、严格执行先缴费、后入住的住宿管理制度,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完费名单或缴费收据办理学生入住手续。
2、负责向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提供学生住宿情况的相关数据。
3、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生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
二、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一)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1、财务处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始前统一收取学费及住宿费,学生应在返校前,将学费、住宿费存入学校配发的银行卡,财务处将委托银行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采用电子划转的方式扣缴学费、住宿费,并将缴费收据发放至各院(系),学生可在财务处网站查询缴费信息。
2、每年12月1日之后未能划扣成功及以前学年所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应到财务处刷卡或现金方式缴费。
(二)在职研究生
在职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处安排的时间以银行划扣或现金(仅限新生)方式缴费。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学生根据学院安排的集中收费时间凭学院开具的缴费通知单采用刷卡或现金方式缴费。
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学生管理费等由各联合办学教学站点工作人员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并附学生名单、合作协议复印件,到财务处采用刷卡或现金方式缴费。
(四)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
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国际教育学院安排专人开具缴费通知单,学生凭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处采用刷卡或现金方式缴费。
三、学费、住宿费的退费
(一)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自愿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需办理退费的,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二)按国家和省教育厅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三)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四)研究生学费按研究生处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全日制本专科生学费以教务处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成教学生以继续教育学院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住宿费以后勤管理处提供的退房时间计退。
(五)退费程序
学费退费程序: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院(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学生凭已审批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等材料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住宿费退费程序: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关院(系)、后勤管理处宿舍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学生凭已审批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等材料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四、学费、住宿费缓交及减免
(一)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每学年开学前一次性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须办理部分或全部缓交手续,由学生写出申请,所在院(系)审查后报学工处批准,学生将缓交申请书交到财务处。
对于已经办理绿色通道手续的学生,在发放贷款后两周内,仍不能交清所欠学费、住宿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
经批准缓交的学生应在缓交期内积极缴纳所欠学费、住宿费或申请助学贷款。缓交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学期。
(二)对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费的学生,由学生写出申请,经院(系)、学工处审查,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学校可以适当减免其部分学费、住宿费。
第十五条 考试费的管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代教育行政等部门组织的考试,可按相关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考试费,并按规定上缴相关部门。
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的报名考试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全国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的报名考试费;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的报名考试费等。
学生缴费后未参加考试,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五章 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学生方面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校外人员、单位方面的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军训服装;在满足正常教学以外为学生提供网络通讯、课外计算机上机、体育及其他活动场馆出租、出借,打字、复印,以及学生在课程之外自愿参加的体育、艺术等培训班的收费;为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等。
第十七条 代收费的管理
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营利的原则,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具体收费项目包括:按国家规定对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组织进行体检时,按相关规定收取体检费;学生使用的教材,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订购,收取的教材费等。
第六章 收费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收费业务,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立项审批的收费事项,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对委托部门的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帐表、凭证、票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学校收费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附件:1.湖北中医药大学收费立项申请表
2.湖北中医药大学收费立项审批流程
3.湖北中医药大学学生缴费流程
4.湖北中医药大学学生退费流程
5.湖北中医药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缓交及减免流程
附件1
湖北中医药大学收费立项申请表
申请部门 |
|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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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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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
| 收费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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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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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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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内容(预计收费时间、收费人数、金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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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1、申请表一式三份,财务处二份,申请部门一份。
2、如表内栏目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